有关“商户销售过期食品却不被处罚”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消费者在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向监管部门举报,却得到“不予处罚”的回复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?背后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中哪些法规盲区与现实困境?
从法律层面看,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一般情况下,销售过期食品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。在实际执法中,存在几种可能导致“不处罚”的特殊情形:
一是证据不足难以认定。监管部门需要确凿证据证明经营者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食品过期仍进行销售。如果过期食品混在大量合格商品中难以察觉,或经营者能证明已尽到定期检查义务,可能因主观故意难以认定而免于处罚。
二是符合“免罚清单”条件。近年来多地推行包容审慎监管,对首次违法、危害轻微、及时改正的行为出台“免罚清单”。若过期食品数量极少、未造成实际危害且经营者立即下架整改,可能适用首违不罚政策。
三是涉案金额未达处罚标准。部分地方实施细则规定,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定数额(如100元)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责令改正而不予罚款。
四是消费者维权环节缺失。部分消费者发现过期食品后仅要求退货退款,未保留购物凭证或未向监管部门正式举报,导致违法事实无法固定。
这种现象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值得警惕:一方面,“过罚相当”原则在执行中可能异化为“以改代罚”,削弱法律震慑力;另一方面,监管资源有限与经营者数量庞大的矛盾,导致日常巡查难以全覆盖。
要破解这一困境,需多管齐下:监管部门应建立“过期食品预警系统”,利用技术手段监控临期商品;完善“免罚”与“重罚”的明确界限,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;消费者需强化取证意识,购买食品时养成核对生产日期、保留小票的习惯;商户更应建立“临期食品专区”和主动销毁机制,从源头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。唯有筑牢“企业自律、监管严密、消费者参与”的三重防线,才能让“销售过期食品不处罚”不再成为舆论焦点,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